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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脸夫妻设下租房骗局

孔军 高尚勇
1998-11-1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某房地产咨询公司在京城一家较有名气的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房屋租赁广告,这则广告引起了婚后一直无住房的某公司职员杨晋的兴趣。于是,今年一月初,在给付咨询公司中介服务费1500元后,在该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杨晋来到该公司提供的房源——海淀区小南庄地区37号楼看房。

“房东”是一对夫妻,男的叫叶健,女的叫李丽,两口子还有一个两岁多的男孩。男主人衣冠楚楚、谈吐不俗;女主人落落大方、气质不凡并自称有德国国籍。他们笑脸相迎,表现得十分热情。

对一室一厅的住房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杨晋感到非常满意。经过一番认认真真的讨价还价,双方就租期、租金、付款方式及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叶、李夫妇将该房出租给杨晋居住,租期一年,年租金18000元,首付10000元,余款半年内付清。办事一向爽快的杨晋当时就先付了4000元人民币,对方也很认真地写了一张收据。第二天,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内容规范、严密的“租房协议”。杨晋又给付叶健租金人民币6000元。

至此,杨晋才想起问一句:有房屋产权证吗?对方则轻描淡写地答:因不常在此居住,没带着。杨晋想,有咨询公司的介绍,想来不应有什么问题。何况这三口之家给自己的印象也不错,于是也就罢了。但,他万万没想到,问题就出在这轻描淡写的一句“没带着”。

一晃半年过去了。在付清了第二期房租8000元后不久,李丽突然又找杨晋商量续租房屋。李丽称:因急于赴加拿大探望丈夫叶健,并打算在国外住二年,希望以年租金5000元的低价将该房续租给你们两年。

这可是个好事,在热闹繁华的海淀区小南庄地区,一居室年租5000元,太便宜了。涉世不深且又老实本分的杨晋根本没有怀疑其中有诈,于是在很痛快地一次性付给李丽两年的房租10000元后,双方又郑重其事地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

正盘算着添置点新家具、电器的杨晋小两口,做梦也没想到,这是一个精心设置的骗局。六月底,小南庄地区物业公司通知杨晋,该房租赁合同已到期,限7月19日前搬出。杨晋懵了,住了半年,怎么就到期了?物业公司,你有没有搞错!

但是,当看了物业公司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后,杨晋才明白,是自己“搞错”——被骗了。原来,该房的房主另有其人,物业公司受房主委托,对该房进行管理。1997年8月,叶健、李丽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承租该房一年的协议。

问题清楚了,叶、李二人隐瞒房客身份,冒充房东,转租房屋,骗取钱财。

原以为自己捡了个便宜,却不想花费近30000元,住了仅半年,赔大了。面对这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现实,杨晋岂肯善罢甘休、自认倒霉,沮丧之余,分别将房地产咨询公司和叶、李二人告到法院。

然而,法院审理的结果,依然使杨晋感到沮丧。告房地产咨询公司,由于房地产咨询公司在此事件中只是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中介作用,且我国的法律对由于中介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及其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无明确规定,虽然房地产咨询公司提供的房源有误,而且未审查房主产权证件,但也只能承担返还中介费的民事责任。而房租损失,则只能向叶、李二人索赔。

告叶健、李丽,法院按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对被告多次进行传唤,但二被告均未到庭。审判人员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街坊邻居调查,回答一致:此二人长期不在此居住。很明显,二被告骗钱得手后来了个金蝉脱壳、泥牛入海。由于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有关事实无法查清,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被告跑了,诉讼不得不中止,杨晋的钱也“打了水漂”。这件看似普通的房屋骗租案,却揭示出一系列隐藏在社会生活中的问题。

在此,给读者提个醒:警惕你身边披着各种伪装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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